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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 部分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2007-04-11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4/11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针对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从2007年4月15日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同时明确,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政策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