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对于出现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