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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可申请免税 2007-04-18

·作者:佚名  ·来源  ·发表时间:2007/4/1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对外资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文件规定凡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属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也按接受投资进行了处理的,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此之外,凡是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者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