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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通知:赞助费兴趣班不能免征营业税 2007-04-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时间:2007/4/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公布通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收取的赞助费等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通知明确,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要按规定征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也都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要征收营业税。

另外,对教育机构没有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