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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出台 2007-04-20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4/2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必须是与学校签定了三年以上(包括3年)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了履行。如没有与学校签定协议的或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