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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新规 2007-04-20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4/20  

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043,通知明确了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76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