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414号,通知明确中国电信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比如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业务的行为,不征收流转税。但其赠送物品的进项税不得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414号,通知明确中国电信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比如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业务的行为,不征收流转税。但其赠送物品的进项税不得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