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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纳税普遍存在避重就轻问题 2007-04-25

·作者:王永民 赵永清 杨若婷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4/25  

广东45家高尔夫企业被查出少缴税款3亿多元,许多企业将娱乐业收入按较低税率申报纳税

从去年7月下旬起,广东省地税部门对省内高尔夫行业进行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截至今年2月2日,全省共检查高尔夫企业45户,查补收入3.06亿元,企业自查补税超过800万元。

目前,广东省共有53家高尔夫企业(包括高尔夫球会、俱乐部等),拥有球场70个。这次广东省地税部门重点检查了2003年至2005年度高尔夫行业及其相关房地产项目地方税收纳税状况,对会员费收入检查追溯到开业时期。

在检查过程中,广东省地税部门发现,由于娱乐业税率较高,高尔夫企业经营配套项目较多,因此许多企业有意或无意将娱乐业应税收入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税率相对较低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是目前高尔夫企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

据介绍,地税部门按规定应对高尔夫企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其中营业税为主要税种,按“娱乐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征收。娱乐业征收范围为高尔夫企业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服务,其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会员费、会员管理费(会籍费)、果岭费、球童费以及相关租赁收入等,税率为20%,其中对企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其收入在账目中能划分清楚的,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广东省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将租球费、租杆费(即球具租用服务收入)、租柜费(即提供存包保管服务收入)、租球车费等按“服务业(租赁业)”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将健身费、教球费、练习场收费、高尔夫球赛收费、球童费以及会籍管理费等收入按“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低税率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将预售果岭券拆分为果岭费和餐费分别计税,且餐费部分按“服务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部分企业在收到高尔夫会员费时未申报纳税,而是先记入“预收账款”,待合同签订后,按签订合同时间或按受益期结转收入。部分企业收取球童费、教练出场费及销售会员卡等收入未作“营业收入”处理,以会籍费收入冲抵应付的工程款、广告费等,少申报应税收入,未足额缴纳营业税。一部分企业将部分内部接待签单消费不作收入处理,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此外,由于高尔夫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员工数量多、流动性强,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企业还采取低报房产原值的方式,少缴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去年初,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进行摸底调查,对工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部分企业进行排查,基本摸清了高尔夫行业税收现状。结合历年涉税案件查处情况及行业特点,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对“大集中”信息系统中调取的企业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评估各项指标异常,可能存在少申报或者不申报情况的45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所选企业都有涉税违法行为。

在检查高尔夫企业过程中,稽查部门通过技术稽查手段,调取了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市7家大型高尔夫企业的8000多兆字节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包含的51个财务数据库文件进行了成功读取和还原,取得了关键证据。在查处东莞某高尔夫企业过程中,稽查部门除调取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库服务器中的数据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对企业网络中的联网主机逐一进行检查,发现了另一台业务数据服务器,调取了该服务器的经营数据,为案件成功查处提供了准确、翔实的证据。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高尔夫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地税部门下一步将研究加强对高尔夫企业日常申报表的审核分析,加大稽查力度,并对高尔夫行业的税收政策贯彻及征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为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制定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