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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法规集锦 2007-04-26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4/26  

一、2007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46号)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时,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当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200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7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通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2007年3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2007年第6号公告)

 

免征关税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台湾原产农产品)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标有“ex”的税则号列,表示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其中,只有清单中的列名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五、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六、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全文共五编十九章,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2007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28号)

 

《意见》指出:复议机关要根据案情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核实、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召集双方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做到公平公正。对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经过上级机关指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立即纠正。税务机关对自身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应主动纠正,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八、2007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2006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1号)

 

《通知》要求: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度基金及公司的年度报告,积极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会有关要求,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保证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2007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07号)

 

《通知》要求: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 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十、2007年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批复》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十一、2007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287号)

 

《通知》规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2007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十三、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58号)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四、2007年3月1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函[2007]9号)

 

《通知》规定: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十五、2007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号)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十六、2007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7]242号)

 

《通知》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接收,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发放给出口企业。

 

十七、2007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通知》规定: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十八、2007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7]19号)

《通知》明确:宣传月的主题和重点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 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谐社会建设与税收息息相关。

 

十九、2007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批复》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十、2007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6号)

 

《通知》规定:购车单位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划缴车购税,出现税收缴款书中购买车辆的实际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可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单位(人)代码栏填写实际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按“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按“财政零余额账户全称”和“(纳税人全称)”填写,在开户银行、账号栏分别填写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