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通知明确: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03号
通知明确: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关于居民定义和判定、常设机构、来料加工、联属企业、利息、财产收益等相关规定做了明确的解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408号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贴)应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获得的补助按接受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如果是以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按政府补助的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企业获得的补助不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企业购置的资产,应按照扣减该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第039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如何确定案件的标准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人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如果拍卖所得未超过800元的则免缴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于5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406号
通知明确:对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35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414号
通知明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务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在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042号
通知明确:对于企业支付实习生的报酬税前扣除,必须与符合《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学校签订三年的相关合作协议,同时明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043号
通知明确:对于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企业年销售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时,需要在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质”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对于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428号
通知明确:从2007年度起,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照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426号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既包括企业的自产产品销售所得,也包括其外购产品的销售所得。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归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第434号
通知明确: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对于部分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其租赁经营所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通知明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所 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7]22号
通知明确: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调整的原则是,(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五)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