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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呼吁:《企业所得税法》细则应“细上加细” 2007-04-29

·作者:佚名  ·来源  ·发表时间:2007/4/29  

随着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的逐步临近,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这部法律的实施条例。4月14日上午,作为税收宣传月的“重头戏”,山东省滨州市政府和滨州市国税局特别邀请了参与制定税收政策法规的权威人士和部分纳税人代表,就《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意义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研讨。参与研讨的滨州市企业代表一致建议,国家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应该更加细化和人性化,同时希望有关方面能及早公布实施条例,给企业以学习和准备的时间。

条例要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开展平等竞争

山东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张孟桢说,作为一家从事精细化工的高科技外商独资企业,华润油脂一直以来都在享受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企业的名义税率有所提高,但由于国家仍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新法的实施并不会影响华润油脂在中国发展的信心。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张孟桢特别关注反避税方面的问题。他说,近几年来,我国南方地区陆续有跨国公司投资的大型精细化工企业建成并投产,这是由于精细化工行业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即生产原料从国外进口,产品也大量出口国外。目前很多国外化工原料供应商正是看到了这种特点,开始直接在国内投资建立精细化工企业。而这类企业很容易发生关联交易行为。比如这些由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建立的精细化工企业就能拿到远远低于市价的原料,其产品价格自然很低,这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希望,国家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一定要在反避税方面‘细上加细’。否则,就算各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趋于一致,跨国公司通过预约定价和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行为仍会继续存在,国内企业仍将无法与这些跨国企业开展平等的竞争。”

“此外,我们还希望国家逐步取消所得税方面的区域优惠政策。”张孟桢说。他表示,由于新法规定企业今后将以法人机构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区域性优惠政策的继续存在仍将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会向部分能够享受优惠的地区集中或设立子公司,从而合并纳税并继续享受优惠。国家目前正在将税收优惠的方式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行业优惠为主,同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这是税收优惠体系的一次巨大变革。张孟桢希望,国家应该尽快取消区域性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对地方经济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税前扣除项目应进一步合理化

作为一家拥有5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的高层领导,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云刚坦言,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各种不利因素并存的时期,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无疑是给内资企业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他说,作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和已经挂牌上市的企业,渤海活塞近年来也遇到了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而活塞配套的终端产品———汽车的价格却逐年下降的问题,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越来越小。

王云刚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相当于将企业的资本收益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非常可观的。此外,各项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特别是计税工资全额扣除的政策,改变了过去企业因税收成本增加而不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仍有一部分税前扣除项目不够合理,有关部门应该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考虑到这些问题。”王云刚说,“比如允许企业扣除的坏账准备金比例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这个比例就按目前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造成企业纳税调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占到了会计利润的4成以上,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希望有关部门在实施条例中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细化,特别是针对部分外商企业享受完优惠政策就亏损或撤资的情况,国家应该将反避税的重点放在大型跨国公司上。”

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分行财务部经理白淑玲是来自金融企业的代表。谈到对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建议时,她表示,企业在每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过程中,手续、过程都比较复杂,各方面的增减调整也非常多,这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成本增高。实施条例应该本着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原则,对纳税调整项目予以简化。此外,她希望实施条例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对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详细透明的规定,避免各地对法律条文认识不一情况的发生。

税收优惠要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在座谈会上,来自滨州市其他企业的代表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就实施条例中要涉及的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节能环保企业和设备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建议。

有企业代表提出,国家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已有一定的认定机制,对于那些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不是要规定对其进行重新认定?这位企业代表说,如果要重新认定,在认定标准上应该突出强调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是否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产品拥有多少专利,研发费用占产品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多少等方面,这样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还有代表还提出,过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和手续都相当繁琐,在新政策中应当引入企业的自主测评和中介机构评审的机制,尽量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

对于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企业代表建议,这类企业的认定要同时体现“小型”和“微利”企业的双重特征,通过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以及利润额等项指标综合评定。当前,我国各类企业的获利能力都在逐渐增强,新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应当略高于现行的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将对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此,一家能源企业的负责人表示,节能环保企业不仅应该包括专门从事节能环保事业的企业,还应该包括购买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实施条例应当允许企业将购买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部分税前扣除,国家同时应当出台享受优惠政策的环保节能设备的名录和范围。此外,对于企业在不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改创新,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扶持。

滨州市副市长胡炳山说,《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各类型企业的影响都很大,企业只有弄懂法的要意,才能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有又快又好的发展。

滨州市国税局局长韩智勇表示,国税部门要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了解新政策,同时为纳税人解读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做好全方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