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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曝光十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有六起涉及发票 2007-04-30

·作者: 楚天佑 蒋晓东   ·来源南京日报  ·发表时间:2007/4/30  

4月28日,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召开重大税收案件通报会,向社会公开曝光2006年度10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在这10起涉违法案件中,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账外账、真假两套账,隐瞒隐匿收入,取得销售收入不申报缴税;采取多列成本费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多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收,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涉税案件的5大特点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和鼓励经济发展,很多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但有些企业却想方设法虚增成本、少列收入甚至隐瞒收入少缴税。在上述被曝光的10起涉税违法案件中,相关企业大都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收入、隐瞒经营情况或少报税收、违法虚开代开发票等情况,其中最典型的当数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的偷税案。

据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南京市国、地税联合通报的10件重大涉税案件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跨区域团伙作案。案件涉及的企业中,有的企业成员是来自同一地方,利用同乡关系作案;有的是生意场上的朋友,为了共同利益结成团伙;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注册、投资、参股多家公司作案;还有一家公司则在涉税犯罪活动中充当多个角色,票流、资金流、物流、购销合同相互分离。为转移税务部门视线,作案企业常常跨区县、跨省市,在多家企业之间制造正常货物交易的假象,这也给案件查处增加了难度。

二是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相互虚开、对开发票,或通过支付少量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的明知票货不一致,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抵扣。

三是利用关联交易,不缴或少缴税金。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跨国企业之间和内资企业之间。它们通常销售大量货物不开票,进销金额倒挂,造成进项税额留抵异常,长期无税可缴的局面;有的时候则通过原材料及产品销售价格、维修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等,人为调节收入,转移利润,使得企业税负严重偏低。

四是做两套账,做假账,大量现金交易冲减往来款项,收入不入账,隐瞒营业(销售)收入。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用卡,将属于公司应税收入转入个人信用卡;或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注册另一家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同一产品,使用同一仓库,利用同一销售渠道,调节收入和利润,乱中取利。

五是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在国家金税工程不断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加严格规范情况下,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普通发票。他们利用外地人身份证、假身份证注册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骗购税务部门普通发票;或者注册中介公司,招聘和利用不明真相的代账会计,在领购普通发票以后寻找对象,进行非法买卖发票活动。

10起案件6起涉票

在此次通报的10起案件中,涉票案件有6起,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起,虚开普通发票案件2起。这些案件涉税金额巨大,违法性质相当严重;同时,和以往涉票案件相比,还出现了两个新情况。

首先,涉票违法行为在商贸和服务行业领域呈高发态势。这主要包括商贸流通企业、销售对象多为个人从而不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及餐饮行业。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就是一个典型,它采用注册公司代开真普通发票收取费用的方式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次,作案手法更加狡猾和隐蔽。犯罪分子为逃避税务、司法机关的打击,在作案手段上处心积虑,不断翻新。如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它主要是利用“阴阳”销货清单及空白的销货清单进行虚开发票,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4大举措加大税务稽查

据统计,2006年度,全市税务系统税务检查结案5942户,查补税款9.64亿元,严厉打击了偷逃税犯罪行为,全市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今年,全市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以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凭证、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骗取出口退税等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通过税收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巡查、金税协查以及群众举报等手段和渠道,准确选案,提高查处打击精确度。

其次,开展专项检查。据了解,今年内国地税部门将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食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产废企业和用废企业、大型连锁零售业、石油化工业、铜材生产加工业、以及证券、餐饮、娱乐、广告业等专项检查,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

三是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税收专项整治。加大对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报纸、小名片等媒介非法销售发票等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

第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形成打击合力,加大共同查处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创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006年度南京市10个重大涉税案件

01.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2006年2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国“雷霆一号”行动中,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专案组经过长时间艰苦的内查外调,终于查清了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以及设立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偷税的事实。

违法事实:1.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耀,伙同会计宋如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分4次接受其设立的关联企业———南京润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38.27万元,税额176.51元用于虚假抵扣。

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耀伙同会计宋如凯,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利用账外设立的4个银行账户和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1413.38万元。

处罚决定: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定性为偷税,补缴增值税税款416.78万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税款768.82万元,罚款326.96万元加收滞纳金14.92万元。犯罪嫌疑人吴耀、宋如凯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2.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私营企业,主营制售中餐、冷热饮。公司在地税分别领用“江苏省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江苏省南京市服务通用发票”。

违法事实:公司采用购买、开具假发票、直接坐支现金等手段隐匿营业收入,偷逃国家税收。开业一年时间,公司实际营业收入1572万元,申报营业收入1022万元,隐匿收入达550余万元,隐匿收入占实际申报收入的比例高达35%,其中,2004年度采取收入不入账、直接坐支现金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190232元,偷逃营业税;2005年上半年,该公司开始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小精灵”财务软件中同时设置真假两套账簿并行核算,按假账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收入4307126.01元。同时,上述隐匿的收入中有部分钱款被直接打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04年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取得应税收入202236.81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0447.36元;2005年度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取得应税收入215763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3152.60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补征2004年“服务业”营业税5951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65.81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380.46元;补征2005年“服务业”营业税21535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4.94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614.25元。同时加收滞纳金26825.49元,并对该公司采取变造账簿、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294108.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该公司向纳税人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3599.96元,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一倍罚款83599.96元。

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93237.42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公司2005年度偷税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已超过10%,达到了偷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3.南京仁义铝炉设立“账外账”偷税案

案情简介:2006年,高淳县国税局稽查局采取税警联合,内查外调,逆向检查等方法,成功查获了“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相互勾结,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违法事实:自2004年5月—2005年9月间“吉米”公司法人代表路某自己或通过他人介绍为9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71份,涉及税款80.7万元;伙同、指使“宇仲”公司法人代表易某直接或通过他人为11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113份,税款91.3万元。为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两公司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2005年8至12月非法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24份,抵扣税款114.37万元;两公司间无货虚开票28份,税款29.39万元:“宇仲”公司接受盐城等地7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9份,税款24.35万元。

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68.11万元,罚款115.1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案件移送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两公司法人代表路某、易某11年和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同案犯王某等10人6个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处罚金262万元。

04.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案情简介:南京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水电安装服务、提供劳务服务等。

违法事实:该公司没有工程人员且不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公司成立后,为其他机构代开发票,并向开票人收取开票金额1.95%至2.3%的“税金”,该公司按3%缴纳营业税,相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2005年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开“南京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共收取开票人现金309754.15元;2006年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开“南京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共收取开票人现金555018.4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其取得的非法所得864772.55元予以没收。

本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合计874772.55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05.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案情简介:2005年5月,建邺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市稽查局举报中心转来的一封匿名来信,反映“南京仁义铝炉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根据这一线索,稽查局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违法事实: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一些散落在桌子上的零乱票据,初步判断该企业滞留票的产生属异常原因,极有可能存在购进货物不入账,隐匿相应货物销售收入问题。此后,检查人员发现了企业的“流水账”,即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发现出入较大,为此,检查人员实行了证据保全,开具了《调取账簿通知书》,采取调账检查。通过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检查账簿资料、核对企业法人银行卡中的资金流向等多种方法,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最终查实,该企业2004年至2005年4月间,利用账外设账、调节收入和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584.23万元,偷逃增值税税款84.88万元。

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责令其补缴增值税84.88万元,并处0.5倍的罚款计42.44万元,该案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6.南京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案情简介: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土石方工程等。

违法事实:1.该公司在2005年度除自营业务外,还为其他公司及个人代开“南京市建筑安装业发票”,并采取开具“收款收据”以“代收税金”的名义收取现金(银行存款)合计3813132.57元。

2.该公司2005年度为其他公司及个人代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取得的非法所得3813132.57元予以没收。

本案没收的非法所得合计3813132.57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07.南京欧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2006年8月14日,本市雨花台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份浙江国税部门协查函,内容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欧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接受浙江衢州巨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原煤,金额合计193.27万元,税额合计25.13万元。稽查局立即与公安联手,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

违法事实:专案组通过多方面内查外调,并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多次交锋,最终查明该公司法人冯永林,于2005年10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6个点的手续费价格,从浙江巨晋物资公司虚开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06年1月全部申报抵扣,共计偷税25.13万元。

处罚决定: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2000)182号文件的规定,其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补交增值税25万元。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2倍罚款,计50万元。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2.75万元。补税罚款合计78万元已追缴入库。2006年12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南京欧海物资贸易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冯永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08.南京雨花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南京雨花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改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力设备安装及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违法事实:2002年2月28日为濮惠俊个人支付“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费用120000元,发票联上写的是“附加意外医疗费保险”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同期为濮惠俊个人支付“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费用180000元,发票联上写的是“建筑工程团意险”在工程施工费用中列支;2002年3月31日为濮惠俊个人支付“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费用200000元,发票联上写的是“团体人身保险”在工程施工费用中列支。年终所得税汇算时未做应纳税所得调整,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165000元,加收滞纳金88192.50元。对该公司多列成本费用支出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1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194482元,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计97241元。

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09915.50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公司2002年偷税税款达到一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已超过10%,达到了偷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9.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2006年9月,南京市国税六合区稽查局,派人到玄武区局,协查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玄武区稽查局比对了这15份发票,发现旭泽公司开出的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与接受方取得的内容完全不同,根据这一线索,税警联手立即采取行动,全面调取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涉税资料,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原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询问。

违法事实:南京旭泽公司是一家电脑零售企业,其利用零售商品不开发票的便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他人,并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非法牟利。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安徽天长人王新春、刘云骥等人介绍,收取票面金额3%至4%手续费,为南京天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金额132万元,税额22万元。为扬州市新劲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362万元,税额62万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84万元。

涉案人员7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被逮捕6人,取保候审1人,目前上述7人均已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请公诉。

10.南京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案情简介:南京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

违法事实:1.该公司2000年至2004年共取得售房收入102978507.16元,累计应缴营业税5148925.36元、城建税360424.78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5957.01元,累计实缴营业税5049209.03元、城建税353444.63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1968.36元,累计少缴营业税99716.33元、城建税6980.15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3988.65元。

2.该公司2001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281938.99元、同年收到区政府返还款840000元,挂在其它应付款,应调增2001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后其200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41938.99元。

3.该公司2000年至2004年应缴土地增值税488395.47元,已缴土地增值税131782.41元,少缴土地增值税356613.06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共计补征税款467298.19元加收滞纳金14159.72元。对该公司售房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53348.25元。对该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调整的行为,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2000元罚款。

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536806.16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