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我市执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新规定,对无偿赠与行为、对外销售受赠住房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税收征管。
■ 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据介绍,以往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时,只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前往交易所办理手续即可。而新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未持有加盖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再次转让受赠房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住房所得×20%;转让住房所得=转让收入额—税金(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手续费、公证费等)。
据了解,我市此前存在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案例,而此次新规定是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