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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化企事业单位境外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05-17

·作者:佚名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时间:2007/5/17  

  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以后我省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和在境外设立出版社或出版物营销机构的出版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省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展示我省文化建设成果。对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在2010年年底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