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工作协调办公室主办,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端智库论坛”之“2016年经济形势座谈会——聚焦:新常态、新改革、新发展”今日于北京召开。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当前中国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服务缺口不断扩大,现有P2P是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P2P平台本身获得巨大利益,而小微企业并没有成为真正受益者。P2P为什么这么快的发展,他们知道要和监管进行博弈,先做大再正规化。监管缺位是目前最大的风险。P2P监管主体应该是银监会,要建立分工体系,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理、行业协会有合理分工,并且要与公安、信息、网监有协调机制。
具体内容如下:
我想从微观入手,宏观的改革需要微观机制,同样微观机制也折射出宏观改革的一些需求。我今天说的题目关于P2P,特别是易租宝事件。
整体状况。目前看P2P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规模来看,2012年开始逐步上升,2015年最高,目前P2P交易规模达到1.18万亿,而我们整个2015年的信贷投放只有11.72万亿,整体交易规模占投放的10%。目前P2P行业,从最初的高利率25%在逐年下降,目前为止仍然达到12.5%。这里统计的12.5%是指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利率,还没有加上企业的实际支付成本。目前P2P平台的贷款期限都比较短,这主要是因为它的资金期限很短。区域分布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占绝大部分,占比绝对多数。区域分布跟区域发展水平相关。
如何解释P2P的高度发展。从几个维度:第一,当前中国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服务缺口不断扩大。传统金融在信息处理、风险评估、资金供给、供求、产品等方面有诸多障碍不能为小微企业、为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恰恰通过这种方式突破了原有金融的抑制。第二,金融抑制之下,麦克米伦缺口很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的区域融资需求越高。第三长尾效应最终用于商业营销。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多元化、便利化、高价值符合长尾效应。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这样的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虽然市场份额和主流的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是不够的,但是这样小的众多的产品和市场汇集到一起,所产生的能量甚至超过将来的主流,这就是长尾效应。长尾效应下,人均GDP在7000美元以上的更加凸显。
监管错配问题,制度性错配,这和目前的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制度错配有很大关系。现有对于P2P的监管定义为信息中介,实际上所有P2P都是在从事信用中介的业务,这就存在一个错配问题。
去年我们做了一些调研,调研结果写给中央领导,这里汇报几个调研结论。第一个结论,现有P2P是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一个普通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外壳从事金融业务,不受任何金融监管,注册不需要金融监管,大部分P2P主要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它获得获客手段,线下的民间融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来从线上获得资金和客户。风险,P2P平台通过网上平台使原有的民间融资比较隐蔽的风险在网上暴露。这样的风险进一步暴露后反而不受任何监管。现在共3700多家P2P网络平台,出问题的1100多家。第二个结论,P2P平台本身获得巨大利益,而小微企业并没有成为真正受益者。利率高的时候达到40%,现在也在20%,平均在12%,这是指投资收益率。中间的平台利用金融服务费甚至可以翻倍收取,导致小微企业的成本远不止12%。第三个结论,P2P为什么这么快的发展,他们知道要和监管进行博弈,通过扩大规模进行博弈,做大以后你不能把我铲除了,所以先做大,做大以后才可以正规化,这就是跑马圈地。最新的情况是,由于P2P发展遇到瓶颈,目前找不到那么多的资产去投资,现在开始转型为私募金融产品的公募化金融载体。把老百姓的钱投资于原有受到严格监管的公募产品,公募产品通过结构化设计转为,本来是投资者规模有门槛限制,现在打破了,这是目前P2P最新的一个变化。
关于监管的目前问题分析,监管缺位是目前最大的风险。首先主体,现在是银监会管,发展了五年多,7月刚刚明确了监管主体,去年12月出台了征求意见稿,目前为止没有真正的法律文件监管P2P,P2P是无规监管状况。第二,不注重金融属性。P2P说是做信息中介,实际是都是做信用中介,做金融业务,没有按照金融管理。第三,现在出了问题只能事后公安介入,法律纠纷诉讼,事前的手段没有,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血本无归。问题原因,监管制度将导致下一步P2P发展的整个态势。12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问题,研究后我们认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个核心问题,监管主体到底是谁。按照征求意见稿,主体是三方,银监会负责宏观指导,地方金融办负责具体操作,协会自律监管。这样的方法我们曾经有教训,融资担保行业就是这样的分工,地方金融办没有力量管理大量的担保公司,导致各地问题很多。所以目前情况下银监会不愿意管,地方想管但没有能力管,而且互联网平台不可能地域性管好,协会是人民银行主导,监管主体是银监会,没有解决监管主体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比较突出。
监管建议。需要理顺目前的监管关系,明确监管主体,我们认为P2P监管主体应该是银监会。第二,建立分工体系,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理、行业协会有合理分工。第三,要与公安、信息、网监有协调机制。要明确准入制,建立微观机制。现在采取备案制,将来会有很大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准入制。对于增量怎么办?准入制以后,严格审批。对于现有的增量进行清理,符合准入条件才可以进入。第四对已经出问题的要现场监管。强化负债管理,防止私募产品的公募化问题。
最后说两点。对于P2P监管,互联网金融要有包容的方式,对创新有包容态度,目前情况下,应先严后宽,底线是守住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从P2P的问题所折射的就是五中全会提到的关于建立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下一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目前中央在调研三会合并的问题,这个对于未来解决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