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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2016-3-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6/3/1  

20163月,又有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了,它将如何影响你办税?小编整理好了,小伙伴们要认真学习哦。

 

3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公告自201631日起施行。

 

3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实行按月动态调整

 

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31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中附件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修订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自201631日起启用,原申报表同时废止。 

 

31日起,北京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决定自201631日起,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201631日至20167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68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其他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

 

最高法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 从31日起施行

 

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31日起施行。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31日起,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近日,《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并自201631日起施行。上海市将排水设施使用费调整为污水处理费,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31日起,北京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开始报名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24号)文件精神,北京市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31日至23日,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时间为2016324日至26日。

 

20项出入境新政31日起开始实施

 

公安部近日推出支持北京创新发展的20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于201631日正式实施。该措施涉及外国人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等方面,主要服务在北京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外籍青年学生四大类外籍人才,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