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增值税设起征点 具体由省、市财政厅和税务局确定 2016-3-25

·作者:佚名  ·来源:凤凰财经  ·发表时间:2016/3/25  

3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12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