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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修订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016-6-30

·作者:蔡秋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6/6/30  

核心提示:20161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自20161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20161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强调,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12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12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1231日止。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