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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 2016-10-17

·作者:蔡秋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6/10/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对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611日起执行。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