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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支持配套奖励 三大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 2007-06-04

·作者:益钧   ·来源常州晚报   ·发表时间:2007/6/4  

记者昨天(中国税网注:6月3日)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一项旨在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已于5月底出台。

我市出台的这个名为《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

政策还放宽了创投企业的注册标准。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创投企业,政府还推出3大扶持政策。

一是落实税收政策。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

二是加大专项支持。常州整合政府政策资源,形成支持合力,对创投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

三是给予配套奖励。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根据我市设定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20家左右有较强投资能力和赢利能力的创投企业,其中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争取有1家以上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促进2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目前,市投资集团出资1.5亿元设立国有全资的创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