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这为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由于我国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度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加之原法并不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专业服务机构,使这种机构采用合伙制既无法可依,又无法通过有限责任制度控制服务风险,影响到这类机构的成长壮大,同时限制这类机构出境开展业务。因此,此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可以说给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就可避免承担过度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对于事务所而言,其优点在于:其一,它既有普通合伙加大个人责任的机制,又一定程度上处理了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不合理性;其二,适合以“人合”为纽带建立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其三,便于事务所以人而不是以资本为纽带扩大规模;其四,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制下事务所因双重所得税而负担过重的问题;其五,为未来事务所组织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可适应的选择空间。这对于对事务所建立符合行业“人合”特征的内部治理机制、构建合伙文化、强化风险控制、实现做大做强,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