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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 2007-06-05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6/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文为依据,在吸收和借鉴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等相关后续管理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文,旨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继续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下面就对文件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解析。。

一、文件适用的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该政策适用于以下城市: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二、适用纳税人的类型有那些?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谓主是指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对年销售额未达该标准的纳税人则不能适用该暂行办法。

三、在中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还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在那些情况下不能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7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7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放弃权?如何行使?

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七、纳税人发生的那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八、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如何确定?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7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当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如何确定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十、纳税人年度内与其他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变企业名称时如何确定新增增值税额?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十一、对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何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十二、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办理退税?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7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7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十三、在中部地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