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顺利开展开票、财务核算和申报缴税等业务,运行总体较为平稳,但建筑业税收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增强税企可操作性,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管理质效。
一是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法规。
对于纳税主体的认定,鉴于建筑行业经营业态的多样性,应兼顾项目地与机构地税收利益、方便税源控管等原则,综合考量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主体身份。对于实际履行项目施工管理的分公司,总分公司间签署分包合同或授权后,可确定分公司为纳税人。由分公司在项目地办理资格登记、领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对于转包业务,尽管建筑行业政策禁止整体转包,但在税收上建议,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税人发生了应征增值税的建筑服务的,也可按照税收法规,允许转包方、分包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对外开具发票。
适当简并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设置有17%、13%、11%和6%等多档,其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抵扣的材料物资及服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包括17%、6%和3%等,容易形成高抵或抵扣不足,与税收中性原则不符,建议适当简并增值税税率,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设置既要考虑与抵扣材料物资税率间不宜过大,也要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原则。
合理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建议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对工程预付款可以借鉴房产开发企业预售管理政策,减按2%~3%实施税款预缴,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是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流程。
建议统一异地建筑项目税收预征率,鉴于营改增其他行业实际运行经验和便于项目地税收征管,兼顾项目地与机构地税收利益,可将异地项目预征率暂统一设定为2%。
赋予项目地税收管理权和处罚权,对于不能及时申报预缴税款的纳税人,项目地国税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促使纳税人依法接受项目地税收管理,及时申报预缴税款。
建立异地项目税款预缴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对于项目地预征多缴税款,明确退还多缴税款业务流程;对于项目可能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能实现税款的情况,可建立项目地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联系通报反馈制度,结合项目合同及税收核算情况,测算无法正常实现税款的异地项目,停止异地项目税款就地预缴,进而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和项目地税务机关的退税业务操作。
对于建筑企业异地建筑项目,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可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上注明该纳税人类别,只有对小规模纳税人,项目地税务机关才能代开专用发票。
规范建筑业过渡期发票开具,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加大对开具零税率发票的监控,核实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和范围,避免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