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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开发税收优惠范围 2007-06-06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6/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把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指示精神,发文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税[2001]202号规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从事经营活动收入主要是指:

 

1.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

 

2.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3.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相关法规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0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