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公告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进行了明确。公告旨在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
公告对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等情况的报关单“备案号”等特定关栏目的填写要求进行了规范。公告要求对于除公告规定的栏目要求外,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本次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自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进口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