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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报新闻> 环境税已由理论探讨转入研究制定阶段 2007-06-08

·作者:厉征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6/8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我国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有关专家对此表示,环境税被列入此次公布的工作方案,说明这个近年来被社会广为关注的新税种已不仅仅是一个“概念”,环境税已由过去的理论探讨阶段,正式进入了研究制定阶段。

专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突破口,为此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污染治理资金。就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而言,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来看,目前的污染治理资金投入额与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刚性不足、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开征环境税,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所需的资金。此外,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者,其具有的“惩罚性”色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近年来各界对开征环境税的呼声非常高,但任何一项税收制度的设计、创新和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现实情况而言,环境税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一方面环境税缺乏政策设计和征收管理方面的经验,另一方面环境税对相关技术层面的要求很高,诸如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方面的测算,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此外,环境税的政策设计还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够完成。

专家认为,在研究制定环境税过程中应作这样的考虑:

第一,合理界定征税范围。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

第二,准确确定税基。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可以让企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制定适中的税率。环境税税率不宜定得过高,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此付出太高的代价;但税率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最优税率应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相等。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

第四,科学选择税收征管方式。对于环境税的收入,政府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应加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明确各自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计税信息,而税务部门则负责税款的征收。

专家同时指出,采取税收手段治理污染,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除了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并开征新的环境税之外,还需对现行税制加以“绿色化”,即完善充实现行税制中的环保节能政策,在税收政策中突出环保因素。只有这两种手段配合使用,税收政策在节能环保工作上才能收到显著成效。由于目前环境税政策正在研究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无疑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国家环保总局透露的消息显示,目前有关部门一方面在开展环境税的研究制定工作,一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环保节能政策进行完善、扩充和更新。现有的环保税收政策仅是对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今后应考虑对税收政策进行再调整,使排污企业和产品的税收负担在现有税种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从而使现行税制发挥惩罚污染的作用。

在鼓励环保节能方面,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提出了详细的税收政策内容,包括我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