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6月5日刊登张贵峰的文章说,据报道,我国将制定、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税。开征环境税不仅能将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遏制乃至消除行为人的环境破坏冲动,而且也能聚集环保资金,缓解环保公共投入的困境。不过,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要使环境税的开征能充分有效地实现上述价值和功能仍有不少制约因素。
比如,在税收立法上的制约因素。任何税收立法,实际上都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因此,只有建立起充分参与、公开的博弈机制,利益的调整、分割才能有效平衡。环境税也是如此———企业追求环境税负的最小化,公众追求环境洁净的最大化,而政府则还有自身的税收利益。如果缺乏一种立法博弈机制,无论是税种的确立,还是征收方式、税率的厘定,都可能会是行政部门封闭操办。
再如,公共财政方面的制约因素。对于环境税而言,就是要保障环境税收能真正有效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不能不说,目前,这方面的机制我们同样缺乏。一方面,公共参与预算审议的程度相当低,以公共名义汇集的资金常常不能实至名归地用于公共目的,另一方面,即便用于公共目的了,效益也往往很难得到制度保证,“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