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文中明确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内对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实行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该意见第三条第五点规定,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和新办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并实际使用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物流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拆迁代理单位、保险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广告代理公司、会展代理公司,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报批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