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延续近二十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新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据了解,去年12月国务院公布车船税暂行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国对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不仅内外税制不统一,征免税范围也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却不征税,漏征漏管也比较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新条例将车船税和“交强险”绑定在了一起,把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解决了车船税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他表示,自明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