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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需先有地产项目再设公司 2007-06-1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7/6/13  

今后,外资投资房地产将继续被严格控制。昨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要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通知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难度提高,在去年的171号文件中,要求外资先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行为。而此次则明确提出,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否则将不能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际商业地产研究中心理事长朱凌波这样认为,虽然对新进入的外资地产公司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不能跨越。“外资企业可以在拿地时作出书面承诺,等中标后再在国内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