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中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天然气加工、销售业务(包括同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输配管网)时,向用户提供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对天然气进行成份分析、净化、调压、加臭等一系列加工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高,不同于一般的简单加工,因此这类企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属于从事《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二)项“能源工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对其取得的燃气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只从事单一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其取得的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运营收入和所得,除适用《税法》有关生产性企业的优惠规定外,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一款(一)项3目规定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适用15%的减低税率优惠。
对以前设立的从事以上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尚未对其适用的税收待遇予以认定的,可就其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认定适用税收优惠待遇;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待遇,应自企业2007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