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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商品混凝土流转税如何适用税率 2007-06-15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6/1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不属于国税发[2000]37号文规定的商品商品混凝土, 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经加工制得的硫磺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不适用财税[1994]22号文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相关法规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