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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2007-06-19

·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网  ·发表时间:2007/6/19  

      “上海拟按20%税率严征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传闻刚刚被政府部门“辟谣”,另一个“流传已久”的住房税收政策紧接着在上海悄然出台。

6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7月15日起,将对非普通住宅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可以暂免征税的普通住房包括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此前北京和杭州已经先行一步。从去年12月1日起,北京已对个人转让的二手非普通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曾一度被叫停的杭州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也从今年2月起开始落实,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