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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改补贴下月开征个税 长吉两市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500元 2007-06-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7/6/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结合吉林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吉林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吉林省从7月1日开始将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补贴的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费用如何界定?

 据介绍,吉林省界定的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车改补贴如何征收个税?

 那么公车改革补贴将如何征收个税呢?据介绍,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上述介绍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支机构跨市州如何征收?

 另外,《通知》规定,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