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7月1日起,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37%的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率将平均下调2个百分点。与以前调整不同,这次出口退税的调整除了要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外,还明确把“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作为主要目的。
今年以来,在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我国外贸出口和贸易顺差连续大幅增长,给中国经济和世界贸易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平衡对外贸易,无疑是负责任、顾大局的表现。从长远上看,对优化中国外贸出口的结构也是有利的。
问题是,对出口退税率的大幅调整,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不常见的做法。无论从税收政策的基本原理和属性考虑,还是从国家信用、企业诚信的角度出发,出口退税政策都应该是基本稳定并可以预见的。大范围调整退税率实在是很不寻常的做法。
政府采取如此超常的手段,当然是经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的决策。这项政策在短期内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长期观察,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趋势恐怕仍然无法抑制。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剂“猛药”,还需要很多“辅药”调理,更需要从固本强源上想办法。
比如,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问题上,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是间接地控制,供求关系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有利可图,这些产品一定还会出口。对此,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明令禁止特定产品出口,就不失为一种简明有效的办法。这既不违反国际惯例,也达到了限制出口的目的。
再比如,对很多出口量很大的产业,出口退税政策固然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但这些企业也很可能用扩大出口规模的做法来谋求保持原来的利润水平。这样一来,不仅政策调控效果打了折扣,而且平白让外商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国际贸易关系。此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把这个标准有计划地提高,应该就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这样一来,不仅客观上起到了提高出口成本从而调节贸易平衡的作用,而且把经济增长的好处直接留给了国内的普通劳动者,进而为内需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总之,出口退税率的大范围调整是不可能经常进行的,这次的调整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贸易平衡问题。要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其他政策必须跟进,必须配合落实。这还需要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