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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采海洋石油外方合同所得油出口征关税 2007-07-1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发表时间:2007/7/11  

      10日从财政部获悉,自2007年8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将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原免征出口税规定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自2007年8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此外,《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公告还指出,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我国从去年11月起对原油以暂定税率形式加征5%的出口关税,以控制这一重要资源性产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