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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8月1日起征收车船税 城乡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 2007-07-31

·作者:郭燕群 费昌明  ·来源南国早报  ·发表时间:2007/7/31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广西车船税适用法定最低税额标准(具体税额详见下表),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据介绍,考虑到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办法》确定的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全部为法定最低税额。特别是发动机气缸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税额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每辆每年比原来的车船税降低了12元。

  在广西的大部分城市,乘坐公共汽车仍然是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在乡村,还有3000多艘客渡船。全区14个地级市中,只有南宁、柳州、桂林3个市的公共交通较为发达,公交企业都处于微利水平,其余11个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较为滞后,公交企业均处于亏损状态。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何时何地缴纳车船税?《办法》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车船税?根据《办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和个人(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办法》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机、水产畜牧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2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每辆
6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
五、专业作业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