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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要按“倾点”确定 2007-08-0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7/8/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的相关问题。文件指出,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根据(国税发[1998]192号)发的规定,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油品,以及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