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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地认识利息税 2007-08-09

·作者:高培勇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发表时间:2007/8/9  

          国务院日前决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至此,持续了几个月的有关利息税存废问题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这时,全面而清晰地认识和定位利息税,是很有必要的。

  严格说来,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无所谓利息税的设置。利息税实质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项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所谓利息税的存废纷争,不过是存款利息所得要不要或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问题。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利息税在我国并非一直落地生根,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1950年,我国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随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做出免税规定。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税率为20%。起征7年之后的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共入库37636亿元,利息税459亿元,占比不到1.2%。由于占比偏小,很多人认为,如果取消利息税,对国家的影响微乎其微。在今年“两会”有关“取消利息税”提案的消息发布后,就曾有媒体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已经表示初步赞同这项提案,利息税或许将退出历史舞台。判定一个税种或一个税种当中的某一个征税项目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重要的不是看给政府带来多少收益,而是根据具有的特殊功能所发挥的程度怎样。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非常显著,从2002年开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了新的收入分享安排,个人所得税中利息所得的收入,基本上是用于转移支付的———支援不发达地区,拉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2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评价中心发布的中国发展指数研究表明,中国最发达的省市和最落后的省市之间的差距,比如上海和贵州相比,在包括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存款等一系列指标方面,都有12倍到16倍的差距。目前政府对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各占50%,中央负担的50%地区转移支付全部都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作为个人所得的一个正常项目,存款利息所得之所以被人们同其他的所得项目区别开来并另眼相看,甚至在其涉税问题上出现激烈的纷争,其中的原因无非在于,迄今为止,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尽管从未将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税视野,但征征停停、几经反复,可说是围绕利息所得涉税问题走出的基本轨迹。1950年,我国曾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几年之后,随着以低工资为特征的八级工资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80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和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纳入了征税项目,但鉴于当时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储蓄水平不高的现实,又都对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税规定。直到1999年11月间,在一片反通货紧缩的声浪中,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从银行体系分离出来,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才有了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举动,并从那时延续至今。

  政协委员的提案也好,来自其他方面的声音也罢,主张取消利息税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了“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在银行储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到了绝大比重。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数计,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显然是纳税主体。而且,与高收入者的储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储蓄的目的,主要是应付养老、医疗、子女教育、购房等基本民生项目的需要。对本来就屈指可数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基本民生项目显然是主要的税负归宿。照此推论,取消利息税,无疑是一个适当的举措。但如果换一个角度,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断。一种说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银行系统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银行系统20%的存款。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数额计,高收入者又是受惠最大的群体。而且,不同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行为。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事实上就是对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免税,这又无异于使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锦上添花”,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取消利息税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确,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是施加于包括中低收入者在内的所有存款人身上的一笔不能算轻的税收负担。但是,粗略的算算账,事情似又不是那么简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的税收,不论税种如何,纳税人怎样,最终都是要落在全体消费者身上的。唯一有所区别的是,直接税的归宿易于把握。间接税的归宿,则不大易于认知。在2006年政府取得的总额为37636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利息税的收入不过459亿元,占比不足1.2%。且不说这459亿元税款的绝大部分归宿是持有存款数额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计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过是其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一小部分。如果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那么,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选择,应当是减少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达2/3之多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给中低收入者减负问题上,人们之所以把收入更多、占比更高的税种放在一边,而专盯利息税,无非是缘于利息税的直接税性质———人们对于利息税的敏感程度高于其他税种。

  从单纯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角度讲,政府一分钱都不收、税负为0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一分钱不收、税负为0,也就意味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为0。税收有两极,一极连着纳税人,另一极则连着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利息税就是这样的两极连接体。从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的那一天起,其收入就被定向用于对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补贴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所以,在诸如利息税存废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上,我们所能做的,不过是在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围绕利息税存废问题的纷争之所以最终尘埃落定,说起来,可能还是要归因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经济运行面临通货紧缩威胁的当口,利息税得以启用。当经济运行遭遇通货膨胀压力的时候,利息税又被加以改进。来之于宏观调控,又改之于宏观调控。这或许就是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利息税所具有的特殊的运行规律。

  进一步说,若以给中低收入者减负为着眼点,那么,让高收入者把税负全部担起来且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0,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古今中外,翻遍人类税收发展史,似从来没有过这样的税制格局设计先例。也似从来没有发明过这样的税制格局设计技术。常见的情形则是,税制的设计专门针对某一群体征收的税,而且,这些年,随着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扬,实际利率已经表现为负数。6月29日,本届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正式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征、停征或减征储蓄利息税,由此,争议已久的利息税停减问题进入择机实施阶段。8年前的1999年8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个月之后,国务院宣布自当年11月1日起开征利息税,税率为20%。1999年之时,开征利息税政策出台速度之快,让人始料不及。彼时出此政策,实因亚洲金融危机重压之下,国内经济增长缓慢,政府希望开征利息税挤出一部分储蓄进行消费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此外,开征利息税还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有利于政府的转移支付。

  今年“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利息税,理由是“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但是,最终推动利息税变革的,是因为火爆的股市,是因为高企的消费价格指数(CPI)。今年以来股市火爆,居民储蓄大规模流入股市。如果取消或减免利息税,居民储蓄搬家进股市的势头或可以略微遏止。另一方面,CPI指数不断走高,超过3%的警戒线,但因为央行今年以来已经连续加息多次,再度加息已经不是合适选择,取消利息税当是皆大欢喜之举。可是,如果不是为了给股市降压,利息税可能被取消吗?毕竟,5月底时国税总局的官员还认为短期内取消利息税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