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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30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须办理土地情况登记 2007-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7/8/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

  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备注栏”填写“是否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另外,通知还对税额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