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汽车经销行业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如有的汽车品牌由经销商购进后自己销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续费提供代购服务等多种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对代购货物行为,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若纳税人能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且纳税人符合代购的条件,则可以对经销商兼营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汽车经销行业可对其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对销售汽车业务和代购业务分开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对代购行为缴纳营业税(代理业5%),这样,经销商可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进行选择,做到游刃有余,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