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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 大连市近两成中小企业可受益 2007-09-25

·作者:邵海峰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发表时间:2007/9/25  

      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国税局了解到,根据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其他行业等八个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这一政策利好可以使大连市近两成的中小企业受益。

据介绍,这一政策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在大连市国税局管辖的3.8万户纳税企业中,有八成实行的是查账征收,其余两成则实行的是核定征收,这其中的10%实行的是定额征收,90%则实行核定税率征收,此次政策调整针对的就是这部分企业。据了解,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企业多是中小企业。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大连市对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了就低的原则,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据各个行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整。据悉,新政策实施后,大连市仍然将采取就低的原则,对以往部分相对偏高的核定纳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意味着新政策实施后,大连市的近两成纳税企业将从中受益。数字显示,2007年上半年,市国税局已经核定了7270户企业,比去年增加了1806户,核定面增加了3.1%,已经入库税款3986.2万元。不过,与南方一些城市相比,大连市纳税企业的核定面并不算高。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说,增加纳税企业的核定面,不仅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也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税赋。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还特地指出,此次政策调整的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与“应税所得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并在税率设计上增加了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而“应税所得率”是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一项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比例。

新的税收政策对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八个行业来说的确是不小的利好,将减少这些行业企业的税赋,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收益,扩大生产。以一家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商业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年收入总额为500万元计算,原来的应税所得率最低为7%,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7%=35万,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全年需要缴税=35万×33%=11.55万,税率下调到4%后,那么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4%=20万,税率仍是33%,全年需要缴税=20×33%=6.6万,比原来少缴=11.55-6.6=4.9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