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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2007-09-28
·作者:李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9/2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