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前不久看中了一套已经竣工的商品房,可是该房屋却由开发公司领取了房产证,证上的产权来源为“自建商品房”。陈先生给本报来电询问:这样的商品房能否购买?如果还需贷款购房,又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南京市房产登记中心,该中心有关负责人答复说,开发单位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时分为两种。一类是房屋还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单位在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对外销售的为预售。二是房屋竣工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由开发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在领取产权证后,按商品房出售的为现售。
买房人购买此类房产时,由于房屋已经是现房,开发单位已领取产权证。因此,开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登记机关将不再鉴证。买房者可凭未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屋测绘成果、身份证件、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及开发商已领取的房产证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整个过程视同新房交易,即买卖双方不再需要像二手房交易一样缴纳营业税、个税等转让环节的税费,而只须缴纳契税。
如果购房者需贷款购房的,在申请商品房产权登记时,除需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一并提交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债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此时,产权登记与按揭登记需一并办理,待银行取得他项权证后放款,同时产权人即可领取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