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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率 外资企业免税特权取消 2007-10-29

·作者:毛咏   ·来源新华网 毛咏   ·发表时间:2007/10/29  

      新疆拟对每平方米最低仅为0.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现行基础上调高两倍,其范围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

26日,修正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办公会议通过。新疆将根据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提高两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不再享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大城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率由0.5至5元提高到1.5至30元;中等城市由现行的0.4至3元提高到1.2至24元;小城市由0.3至1.5元提高到0.9至18元;县城、工矿区、建制镇由0.15至1元提高到0.6至12元。

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率标准适用范围也相应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并划分为七类地区,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额标准。

据审修《实施细则》草案的新疆政府法制办称,相比全国其他城市,新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多年来一直最低,目前虽把税额标准提高2倍,但总体上仍然低于国家新规定的标准。

据测算,尽管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仍是全国最低标准,但每年可因此增加税收收入3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