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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获财政资助及税收优惠扶持 2007-11-1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7/11/1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

  《通知》指出,要在国家设立的出版基金中,对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的出版,给予重点资助。国家设立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扶持力度。重点补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才的培养、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走出去”的项目等。各地也要相应增加投入,保证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通知》还要求,要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中央和各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上,《通知》要求优先向关系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出版建设项目倾斜。积极开展“送书下乡”等公益性活动,重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家书屋”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捐助发展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问题。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