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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重要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007-12-0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7/12/5  

      一、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2007年第162号)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2007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6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税则号列:2914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2007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在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5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6.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37.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200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4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的丁苯橡胶(涉及海关商品编号4002191100、4002191200、4002191900和4002199001),海关按照2.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200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3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税则号列:291412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六、2007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36号)

《通知》明确: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2007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0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2007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是否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61号公告)

《公告》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九、2007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16号)

《批复》明确: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2007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20号)

《批复》明确: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在江苏徐州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灰渣销售,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200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4号)

《批复》明确: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的电力、蒸汽、灰渣,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实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200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8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2007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十三、2007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中宣发[2007]14号)

《通知》规定:继续实行补贴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出现的亏损,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年底据实结算。要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十四、2007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5号)

《批复》明确: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2007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  

《批复》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六、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十七、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通知》明确: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八、2007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

《通知》要求: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十九、2007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

《通知》规定: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2007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49号)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616号)的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采用序列号管理方式,序列号由信息产业部发放。

根据序列号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税务总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对税控收款机序列号进行了相应管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经税务总局发行系统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税控机具序列号无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