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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奥运合同”仍须缴印花税 2007-12-06

·作者:佚名  ·来源吕凤柱   ·发表时间:2007/12/6  

    前不久,税务人员到某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当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与中国奥委会签订有加工合同。对此,税务人员指出,企业应该就此缴纳印花税。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与奥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他们不知税务人员的要求否正确?
    《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奥委会,而并非企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税法对于奥委会的免征,并不影响该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该企业应该按税务人员的要求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