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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纳税 涉外经济合同暗藏灰色条款 2008-01-02

·作者:卢慧菲 俎庆云 阎梅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1/2  

“在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的售付汇链条上,正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偷逃税手段,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值得重视。”这是记者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

一些企业通过售付汇渠道逃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含)美元以上,除须向指定银行提交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根据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我国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境外企业在我国提供建筑、安装、维修、设计、咨询、审计、培训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是其在华“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则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予征税。对提供个人劳务的境外个人,多数协议都约定,如果在华提供劳务“连续12个月中不超过183天”,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境外企业、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收入,也要按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

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证明等凭证。该政策的目的主要是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进行税收监管,防止其套汇和偷逃税款。

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近年来对外经济领域出现一些新的行业和新的项目往来方式,比如涉及金额巨大的公司海外上市审计及操作等,在目前税务机关主要根据合同判定付汇业务征税与否的情况下,一些企业通过售付汇渠道,大肆逃避非贸易及资本项目的应纳税款,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多数合同“境内劳务期”不超过183天

“汇总全局今年1月~11月的售付汇数据发现,多数合同都将境内劳务的时间控制在183天以内,尤其是某国企业,与我国企业所签劳务合同几乎全部为180天。”朝阳区国税局涉外科人士表示。

据分析,朝阳区内申请付汇的境内劳务项目主要集中在技术服务、培训、咨询、建筑和软件设计等方面,项目不同,所需时间不可能都在183天以内,这极有可能是为规避纳税而设计的。

经进一步调查,税务人员发现,很多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还通过将提供境内劳务的大合同拆分成一系列小合同,使每个合同的服务时间都不到183天的方式,以逃避纳税。与以前年度的数据对比分析发现,通过这种手段逃避境内劳务应纳税义务的现象,呈明显上升趋势。

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中,还难以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跟踪,主要根据企业提交的合同翻译件和相关人员进出境记录判定该项业务征税与否,使得境外企业通过调节合同,实现劳务收入避税。

“忽略处理”,知识产权转让收入逃避纳税

根据税收协定约定,对境外企业、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收入,也要按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纳税义务,一些境外企业在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时,对涉及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等内容的重要部分根本不予提及或不予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交的中文翻译合同更是对这部分内容忽略处理,给税务机关判定这笔收入的性质造成困难。

“比如,某境外软件企业在与我国一企业签订的软件开发初始合同中,明确有在新开发软件中将使用开发方版权系统的条款,并约定了相应收费,在国内企业向开发方付汇时,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知识产权转移收入征收了税款。此后,合同双方在类似的技术合同中,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收费全部并入软件开发收费项下,从而将这部分应税收入变成免税的境内劳务费收入,另外再与境内企业签署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文件,既逃了税也保护了其知识产权。”从事售付汇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柳晓非告诉记者。他说,实际工作中类似的问题经常碰到。

他说,还有一些既包含技术设计收费也包含专有技术转让收费的技术合同,境外企业往往将不征税的技术设计部分价款定得很高,将征税的专有技术转让部分价款定得极低,从而少缴税款。而在目前条件下,对这些逃税手段,税务机关通常难以获得证据,只能给予免税处理。

境外劳务常与“避税港”企业相关

鉴于我国对发生在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等不征税,一些企业就在这方面做起了文章。

“一家建筑公司300多万美元的付汇地都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关联企业。”柳晓非说。统计发现,在辖区企业提交的境外劳务付汇申请中,常有金额巨大的咨询服务项目费用付往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避税港”。我国对境外劳务不征税,避税地又是免税或低税区,如果劳务双方是关联企业,通过此番收入转移,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交易数额的合理性,境内企业由此可逃掉大量税收。

境外劳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信息采集、法律咨询、软件及建筑设计等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尤其是公司海外上市的咨询、审计、操作等的增多,这类业务通常专业性很强,由大型专业公司提供,服务中包含大量专门技术与知识,但这类境外劳务合同,不少对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应税收入都表述模糊,对境内服务时限也不提及。

据悉,尽管合同涉及应税收入,但因难以获得证据,税务机关对这类付汇申请目前都按免税处理。而由于这类服务通常涉及费用很高,如建筑设计动辄几十万美元、系统设计上百万美元、上市公司审计费数百万美元,其中逃税空间巨大。今年1月~11月,朝阳区国税局已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2368份,付汇40.36亿元,通过开具凭证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1.45亿元。

另外,由于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汇时才办理涉税事宜,给税务机关准确了解其业务实质造成了困难。如某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有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提供劳务,但合同以外国总公司名义签,费用也由外国总公司收,从而偷逃税款。而去申请涉税证明时,劳务已经完成,税务机关难以判定其收入所属,只能根据合同开具免税证明。

朝阳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这些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售付汇的相关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