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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中国网通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不征税 2008-01-2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1/2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